一,一般規定
1.1本章適用于包括消防電源及配電、備用電源、發電機、用電設施、電氣火災監控、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功能測試等涉及消防施工質量的檢查與驗收。
1.2建筑電氣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GB 55036、GB 55024、GB 50303、GB 51309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1.3室內明敷的電氣線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頂或難燃性、可燃性墻體內救設的電氣線路,應具有相應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護措施。電氣線路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的保溫材料時,應采取穿金屬管并在金屬管周圍采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1.4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部位周圖應采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
1.5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敷設在豎井內穿樓板處和穿越不同防火區的梯架、托盤和槽盒,及電纜出入電纜溝、豎井、建筑物、柜(盤)、臺處等部位防火封堵措施,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1.6內徑不小于60mm電氣配管及自重不小于150N/m電纜梯架、電纜槽盒、母線槽均應采取抗震措施,抗震支吊架設置應符合GB50981的規定。
1.7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不應低于10.0lx;
b)疏散走道、人員密集的場所,不應低于3.0lx;
c)本條上述規定場所外的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而的更低 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5.1.9應對下列部位或內容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a)埋地用于消防的電纜、電線及保護管:
b)隱蔽前的防火橋架、電纜、電線及保護管。
二,消防電源與配電主控項目
2.1消防電源的負荷等級、供電形式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2應急電源與正常電源之間,應有防止并列運行措施。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3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油浸變壓器總容量不應大于1260kV·A,單臺容量不應大于630kV·A。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2.4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供電同路,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消防潛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并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試驗檢查,核查資料。
2.6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a)明敷時,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b)暗敷時,應穿管并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c)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可直接明敷。
d)配電線路不應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確需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時,應穿金屬管保護。
檢查數量:明敷的全數檢查。暗敷的按每個檢驗批抽查20%,且不少于3處。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7消防配電設備、線路應設置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明敷的全數檢查。暗敷的按每個檢驗批抽查20%,且不少于3處。配電用房、消防設備用房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三,備用電源主控項目
3.1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輸出功率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且大于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全負荷功本的120%;蓄電池組容量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且保證火災自動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在火災狀態同時工作負荷條件下連續工作3h以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核查資料。
3.2EPS容量及轉換時間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核查資料。
四,發電機主控項目
4.1備用發電機規格、型號及功率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4.2備用發電機的平面布置及燃料配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4.3備用發電機啟動時間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且低壓發電機組應在30s內實現正常供電,高壓發電機組應在60s內實現正常供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五,用電設施主控項目
5.1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安裝;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5.2開關、燈具等裝置發熱情況和隔熱、散熱措施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六,電氣火災監控主控項目
6.1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且應獨立組成,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安裝不應影響所在場所供配電系統的正常工作。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2非獨立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不應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探測器回路。
檢查數量:每個回路都應抽驗;回路實際安裝數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驗;安裝數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驗20只;安裝數量超過100只,按實際安裝數量20%抽驗。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6.3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周圍應有更換與標定的作業空間。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負載側中性線不應與其他回路共用,且不應重復接地。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應采用產品配套固定裝置固定在保護對象上。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七,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主控項目
7.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類別、型號、數量、安裝位置、間距等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場所、應急功能及照度等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3消防應急燈具安裝后不應影響人員正常通行,周圍應無其他遮擋物。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
7.4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且滿足人員安全疏散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5出口標志燈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位置;受安裝條件限制,出口標志燈無法安裝在門框上側時,可安裝在門兩側,但門完全開啟時標志燈不能被遮擋。室內高度不大于3.5m場所,標志燈底邊至門框距離不應大于200mm。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7.6方向標志燈安裝應保證標志燈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指示方向一致;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兩側的墻面或柱面上時,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1m;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上方或兩側時,標志燈與轉角處邊墻距離不應大于1m。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在疏散走道增設的方向標志燈應安裝在疏散走道頂部,且標志燈標志面應與疏散方向垂直,箭頭應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測量檢查。
八,功能測試主控項目
8.1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建筑,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有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自動啟動方式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8.2消防用電設備末端切換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末端雙電源切換裝置應能自動切換,靈活可靠;
b)雙電源自動切換開關應處于自動狀態,進行主、備電源切換試驗,備用電源投人及指示燈顯示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8.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調試應按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GB51309的規定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避難間、避難層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內備用照明,其作業面更低 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